按时机:日常检、突击抽检、非行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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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方:源地检、落地检、监造......
有超能力范围检验、标准变更后未及时进行能力确认等风险。按照《计量法》规定,对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实验室必须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或)CNAS认可,而资质认定和(或)CNAS认可是限定实验室能力范围的,实验室只能在能力范围限定的产品(参数)范围内出具带相应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使用的标准不在能力范围者,我们称之为超范围检验。
(五)依法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法规者给予批评、、限期改进等现场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产品(商品),制止出厂或销售。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仅限于执行任务时使用,不得作它用,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产品质量监督员调离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岗位时,应交回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第八条各部门和地方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管理,对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并收回证件;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标准计量)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并报标准局。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质检总局发布执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以及其他规定中也都明确规定实验室不得超能力范围开展检测工作,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检验机构超能力范围检测情况时有发生。
扩展资料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验室使用的文件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因此,实验室不能使用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实验室采用新标准开展工作,则必须及时到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或CNAS认可的发证机构进行标准变更。目前,有的实验室怕麻烦,往往等到复评审或监督评审时才进行标准变更。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通过实验室复评审或监督评审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
参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考资料来源:
针对伪造产品检验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参照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证明文件,情节的,处5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组建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产品质量监督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标准局统一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企业和实验室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签发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5年以上的其他人员;(一)能正确执行和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四)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公正合理地解决产品质量监督中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问题。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
(一)贯彻有关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市场的商品进行Company Logo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例:以下不是封存注意的事项( )。 A、不同任务使用的封条不同,主要根据抽样文件上指定的检验机构名称确定封条种类 B、封条上应该标注受检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号 C、如样品的单件包装重量较大而且能进行分装的,则用干净并已消毒的样品袋进行分装并封签,并加抽原样品的包装。 D、封条上须有抽样人和企业负责人的手印 D 第二十八页,共五十七页。 Company Logo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案例:如何对没有外包装箱,但是有完整密闭本体外壳的产品进行封样? 直接在样品的接合/缝处粘贴封条后,由抽样人员用记号笔在封条上加骑缝签名;用透明胶带将封条完全覆盖,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封条在搬运时不被破坏。如被抽查单位对样品的封样方式存在异议,可协商解决,例如在对样品施加塑料袋等适当的外包装处理后再进行封样。 第二十九页,共五十七页。 Company Logo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抽样文书 第三十页,共五十七页。 Company Logo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抽样文书 第三十一页,共五十七页。 Company Logo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抽样记录的内容,包括: 1、抽样所依据的标准,程序 2、抽样人员的识别(签字) 3、抽样的环境条件 4、抽样的地点,需要时给出图书或其他等效方法 5、抽样方法(统计方法) 6、被抽样单位(委托单位)负责人的识别 7、抽样时间 8、封样方法、示意图 9、抽样用器材、设备、仪器 第三十监督抽查;
(四)参与或组织对质量争议进行调查、仲裁、调解和处理;
抽样检验是从一批交验的产品(总体)中,随机抽取适量的产品样本进行质量检验,然后把检验结果与判定标准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该产品是否合格或需再进行抽检后裁决的一种质量检验方法。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填写《产品质量监督员审核表》(见附件)报标准局,经考核批准后,发给《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大纲,由标准局制定。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员在所在单位交办的任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责:过去,一般采用百分比抽样检验方法。我国也一直沿用原 40 年代采用的百分比抽样检验方法。这种检验方法认为样本与总体一直是成比例的,因此,把抽查样本数与检查批总体数保持一个固定的比值如 5%,0.5%等。可是,实际上却存在着 大批严、小批宽的不合理性,也就是说,即使质量相同的产品,因检查批数量多少不同却受到不同的处理,而且随着检查批总体数量的增多,即使按一定的百分比抽样,样本数也是相当大的,不能体现抽样检验在经济性方面的优点。因此,这种抽样检验方法已被逐步淘汰。
《中华产品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化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统一规划、组建和归口管理化工部各专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组织监督检验网,开展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7.组织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单列城市化工局可设置质量监督部门,配备专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局)及单列城市化工局主管的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监督和检查企业对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和部监督性产品质量抽查工按检验者:自检、互检、专检....作,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5.组织对优质品、部优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复查工作,组织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6. 对产品质量的重大争议组织仲裁;
1.贯彻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办法,编制本地区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
2.负责各级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检查本地区化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定期分析产品质量情况,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企业解决有关保证产品质量检验所必须的物质技术条件,加强对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
4.处理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的质量问题和产品质量的争议。
5.组织本地区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第六条化工部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是化工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监测中心原则上设置在部直属科研院(所),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工部科技局归口管理。具体工作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第七条地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质检站)是地方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质检站原则上要设置在地方化工科研院(所)。质检站的管理办法和工作任务可根据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由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化工部各专业产品质量监测中心与地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专业范围内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联系,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中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各地方质检站经监测中心审查认可后,组成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第九条各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在厂长下,设置的专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又代表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产品质量实行监督,要健全自检、互检和专检相结合的质量检验网,执行检验制度,充分发挥检验工作对生产的监督指导作用。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具体工作按《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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